全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深刻吸取沈海高速溫嶺段“6·13”液化石油氣運輸槽罐車重大爆炸事故、東營港經濟開發區坤德停車場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7·15”泄漏火災等事故教訓,系統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問題,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能力,堅決遏制事故發生,結合《全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山東省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圍繞“人、車、路、貨、企”等關鍵要素和環節,集中排查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本質掛靠經營”、人員“無證上崗”、車輛不符合國家規定上路運行和停車場建設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退出機制,推行路線風險評估,加快建設“一張網”信息系統,暢通跨地區、跨部門間信息協同共享渠道,使用可靠適用安全技術,破解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難題,根治長期存在的頑癥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遏制各類事故發生。
二、整治任務
(一)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資質資格安全準入
1.全面排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準入情況。依據《山東省道路;愤\輸車輛本質掛靠經營和運輸介質不符整治行動計劃》(魯化安轉發〔2018〕2號),繼續對現有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企業、單位車輛進行全面排查清理,嚴格執行“五統一”(統一產權關系、統一建立勞動關系、統一運輸生產組織、統一財務管理、統一管理責任)要求,徹底清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本質掛靠經營”車輛,依法取締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要求的企業、單位、個人及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行為。(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交通運輸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改,2021年7月底前徹底消除“本質掛靠經營”現象)
2.全面核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加強聯合執法,以路上抽查、入企核查等形式,對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相應從業資格證進行全面核查,嚴肅查處無資質從業人員并追究其所在企業(單位)責任。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要求,對本企業、單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復訓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不得少于規定的學時。駕駛員、押運員應當熟悉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承運貨物的危險特性、應急處置措施及運輸注意事項,熟練掌握應急處置流程及操作方法,確保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作業的技能條件。裝卸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與所承擔職責、義務及崗位相適應的基本業務,熟練掌握裝卸條件及作業要求、應急安全、安保防范基本要求。(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交通運輸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核查整改,2021年3月底前徹底消除“無證上崗”現象)
3.全面檢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專用車輛維護、檢測、使用、管理以及審驗等制度落實情況。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和《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規范》等,全面排查運輸企業是否規范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運輸車輛,落實車輛出入庫檢查措施,建立完善的車輛檢查、隱患整改臺賬,確保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輛是否存在“小車大罐”或“大罐小標”、擅自拼裝改裝等現象。依法查處取締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不達標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以及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行為,確保制度落到實處。(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交通運輸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檢查整改)
4.健全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退出機制。根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評估導則規定,對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依法吊銷相應的營運資質。依據《關于實施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規范化提升工程的意見》(魯化安轉辦〔2020〕27號),各市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對規范化提升不合格企業,要立即停產整頓,按照分類處置工作要求進行處置,引導和推動企業關停并轉或改造提升,實現達標經營或關閉轉產;對規范化提升合格企業,要根據企業發展實際,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發現的高風險類隱患點,要求企業限期整改,鼓勵企業進一步提高裝備科技化水平,提升企業經營管理規;、規范化、現代化水平。(省交通運輸廳牽頭,2021年7月底前健全相關機制)
(二)提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水平
5.深入開展車載罐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督促危險化學品車載常壓罐體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隱患自查,組織對危險化學品車載常壓罐體生產企業是否持續保持生產許可證發證條件進行排查,對隱患排查中發現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承壓槽罐車罐體安全技術標準和相關檢驗規范,全面提升整體安全性能。(省市場監管局牽頭,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一輪排查)
6.強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技術應用。嚴格貫徹執行《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一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 18564.1-2019)、《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2018)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安全標準;嚴禁運輸介質不符行為,包括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罐式車輛許可介質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介質不符、車輛許可介質與實裝介質不符等。規范并統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監控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監管要求,加強對車輛運行狀態、罐體及貨品安全狀態、行進線路狀況等監控,及時識別駕駛員不安全行為、車輛運行異常狀態等風險,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干預、嚴控風險。積極推廣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防碰撞裝置、槽車罐體防損鋼架、智能監控報警裝置等。(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職責分工持續落實,2021年6月底前確,F有成熟的安全保障技術應用到位)
(三)規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
7.嚴格危險化學品托運、裝載(充裝)等環節安全管控。強化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道路運輸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遵守相關特殊規定要求,妥善包裝危險貨物,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的危險貨物標志。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裝載、充裝前查驗規定,依法從嚴查處未查驗承運企業(單位)、車輛、罐體、人員資質和安全狀況或者在查驗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向道路運輸車輛裝載或者充裝危險化學品,以及超過車輛核定載荷裝載或者超過容器核定壓力充裝危險化學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一輪排查)
8.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運行安全監管。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單位)及其車輛、從業人員道路運輸事故和違法違規記錄進行摸排,分類落實懲戒措施,嚴肅查處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相關證照、資質。梳理近年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多發路段,形成清單,加強綜合治理,切實消除隱患。(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一輪排查)
9.規范建設和管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依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50067-2014)、參照《化工園區危險品運輸車輛停車場建設標準》(T/CPCIF 0050)等標準,對已建成停車場進行規范化改造和管理,對新建和改建、擴建停車場工程項目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驗收。嚴格管控停車場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居住區、文教區等環境敏感區建設停車場。健全完善本地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停車場(包括停車區域)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合法合規的停車場,引導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規范臨時停放行為。開展風險辨識評估,明確停車場停放車輛裝載介質的危險特性,制定和落實有針對性的風險管控措施。停車場運營管理單位要成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應急救援體系。(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一輪排查治理)
10.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禁限行管控。扎實落實《全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路線設置指導意見》,嚴格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管控。公安機關要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常規通行路線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排查隧道、橋梁、高速匝道、坡長坡陡、臨水臨崖山區路段以及穿越人員密集區、重點景區路段,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當地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核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和道路,科學制定禁止或者限制通行措施,并采取加大路上執勤力度等有效管控手段,確保實施到位。(省公安廳牽頭,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公安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輪排查并持續開展)
危險貨物運輸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建立長效機制,定期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路線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對排查的事故多發路段和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點段,及時報告當地政府,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隱患建議;對道路損毀、交通設施損毀或滅失的,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修復。(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路經營管理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落實,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輪排查并持續開展)
(四)構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11.建立部門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令2019年第29號)規定,對照相關規定進一步梳理完善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各部門的職責分工,依法加強托運、充裝、運輸車輛及容器檢驗、道路運行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加強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1年3月底前建立相關機制)
12.暢通跨地區、跨部門間信息協同共享渠道。通過建立監管信息通報機制、健全完善信息系統等方式,實現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注冊登記信息、電子運單監管信息、道路運政管理信息、動態監控聯網聯控信息、罐體檢驗信息等數據全國“一張網”,數據有機融合,地區、部門共享聯動。通過交叉比對,打造數據閉環,形成監管合力。(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1年6月底前暢通信息共享渠道)
13.加快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過程信息化監管工作。按照省政府安委會《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過程信息化監管工作的通知》(魯安發〔2019〕38號),從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源頭防范抓起,利用信息化技術,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人員、裝卸作業、道路行駛、臨時停放、罐體清洗、交通安全等環節進行系統治理,構建全過程信息化監管體系,建立多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安全風險的監測預警、綜合研判和全過程管控。(省有關部門按已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全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重點市、縣(市、區)要全面建成并投入運行)
14.健全完善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懲戒機制。逐步探索建立各相關部門檢查執法情況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單位)、車輛、從業人員等資質掛鉤的工作機制。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黑名單”制度,對多次違法和事故頻發的企業(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從業人員,全面實行行業禁入、職業禁入。對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從業人員資格證年審時企業仍有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的,不予審核通過。(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關機制)
三、時間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排查整治階段(2020年11月至12月)。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評估安全風險,全面排查整治隱患,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并建立安全風險臺賬、隱患臺賬、整改臺賬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臺賬等基本臺賬,確保重大安全風險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隱患整改到位、違法行為懲處到位。
(二)集中攻堅階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持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高壓打擊態勢,對前期發現的問題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確保違法行為不反彈、隱患徹底整改到位。同步推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本質安全措施和長效機制建設,特別是針對難點問題和重點任務,通過現場推進、專項攻堅等措施全力推進,逐一破解。
(三)完善鞏固階段(2021年5月至7月)。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堅的基礎上,融入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大灶”,總結整治經驗做法,深入查找問題不足,完善監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長效機制。各市政府、省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集中整治工作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將本次集中整治作為重點工作,納入全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之中,認真開展,有序推進。要按照本方案部署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細化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任務清單,明確職責分工,壓實工作責任,制定政策措施,并明確時間表、路線圖、責任人,建立主責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集中整治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確保在破解“老大難”問題、治理頑癥痼疾上取得突破,扎實推進集中整治工作。
(二)強化問題整改。對集中整治中發現的問題隱患,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相關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并督促其及時整改。要建立問題隱患臺賬,逐項跟蹤督促,實行閉環管理,確保整改到位。整治行動結束后,各市、縣(市、區)要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堵塞工作漏洞,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嚴防各類問題反彈,確保實現長治久安。
(三)做好統籌協調。要統籌謀劃本次集中整治和三年行動,通過集中整治,解決影響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組織多部門聯合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通過三年行動,健全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實現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能力現代化。
(四)強化督查考核。要結合集中整治各階段工作進展,適時開展督導檢查,采用明查暗訪、專項督查、聯合檢查等方式,強化任務措施落實,確保如期完成各項整治任務。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和各市、縣(市、區)政府安委會要加強統籌協調,將集中整治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考核以及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考核之中,強化督促推動作用。
全省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方案
2019年下半年以來,國內先后發生廣西玉林蘭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15”較大爆炸、江蘇連云港贛榆區宏興研磨材料有限公司“4·21”火災、河南許昌長葛市廢舊廠房“5·26”較大爆燃等多起涉及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的非法違法事故。2018年,我省發生的棗莊甘霖實業有限公司“3·27”較大爆炸事故涉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非法生產建設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深入開展,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方案》,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年的非法違法生產、儲存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及使用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窩點(以下統稱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結合全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全面排查、嚴厲打擊、系統整治非法違法“小化工”。通過專項整治,查清當前非法違法“小化工”底數,分門別類建立清單臺賬,堅持標本兼治,及時徹底消除隱患;建立健全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有效防止非法違法“小化工”死灰復燃,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化工行業安全發展高質量發展。
二、整治任務
(一)全面摸排非法違法“小化工”。嚴格落實各市、縣(市、區)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鄉鎮(街道)、村莊(社區)的排查責任,摸清情況、查清底數,突出閑置、廢棄、關停企業的廠房(倉庫)以及廢棄養殖場、閑置民房、偏僻地點等場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訪、突擊檢查、交叉檢查等多種方式,逐村、逐戶、逐企“過篩子”,徹底排查本轄區內是否存在:1.現有化工企業超許可范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2.非化工企業未經許可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3.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小企業、小作坊、黑窩點;4.以掛靠、租賃或“廠中廠”等方式非法違法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5.應關閉未關閉或關閉不到位,關閉取締后又擅自生產經營建設等行為;6.特別注重名稱中含有“生物”“科技”“新材料”等字樣企業的經營范圍與實際生產經營活動是否一致,是否非法生產經營和儲存危險化學品,是否非法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
(二)從嚴從快打擊非法違法行為。要根據排查結果,建立健全非法違法“小化工”清單臺賬,研究制定針對性措施,分類處置、嚴厲打擊。一是對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超許可范圍生產、儲存的,責令立即停產整頓,限期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二是對非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未經許可或未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從事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責令立即停產,封閉非法生產裝置及所在區域,限期拆除非法生產裝置。三是對無證無照、證照不全的非法違法“小化工”,或者以掛靠、租賃或“廠中廠”等方式非法違法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要立即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三)嚴肅追責問責確保整治取得實效。堅持邊排查、邊整治、邊問責,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一是對超許可范圍生產、未經許可從事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二是對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非法違法從事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處罰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三是對違法出租場所、設備的企業或個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四是對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并充分發揮問責的警示震懾作用,及時依法公開問責結果。
(四)建立健全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以此次專項整治為契機,充分利用大數據、網格化、社會監督等多種手段,建立健全打擊非法違法“小化工”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定期研判、打擊清理。一是充分發揮大數據的支撐作用,應用化工企業和疑似化工企業的市場主體清單、動力電用戶或短期內用電量激增的用戶清單、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異常軌跡等大數據,進行初步排查。二是充分發揮網格化的功能作用,借助社會綜治網格功能,建立健全應急網格功能,借助無人機等科技手段,對網格內疑似“小化工”的單位進行精準排查。三是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重要推動作用,公布舉報電話,建立舉報受理、核查、獎勵等工作制度,形成社會廣泛參與、共同打擊非法違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圍。
三、時間安排
從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20年11月)。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報紙等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動員,講清非法違法“小化工”的嚴重危害,講明從事非法違法“小化工”生產的嚴重法律后果,及時曝光一批關閉、停產、處罰案例和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引導和鼓勵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積極舉報身邊的非法違法“小化工”,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排查整治(2020年11月下旬至2021年4月)。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各市、縣(市、區)政府結合實際建立機制,明確任務,壓實責任,組織力量集中對轄區內非法違法“小化工”進行全面系統的摸底排查,逐村(社區)建立清單臺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底,對于排查出的非法違法“小化工”分類處置,嚴厲打擊,嚴肅問責,確保實效。省政府安委會適時組織督查組,采取“四不兩直”方式,對各地非法違法“小化工”排查整治情況進行明查暗訪、媒體曝光、督促指導。
(三)鞏固提升(2021年5月至7月)。認真總結專項整治經驗做法,深入查找問題不足,完善監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長效機制,并全面總結工作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包括非法違法“小化工”清單)由縣報市,各市政府安委會于2021年7月31日前報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實施。各市、縣(市、區)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堅持守土有責,由政府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實施,將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作為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領導機構和工作專班的重要專題,統籌考慮,一并部署。各級政府安委會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實工作責任,明確完成時限,各市工作方案請于11月20日前報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二)嚴格整治要求。繼續執行《全省安全生產集中整治實施方案》(魯安明電〔2019〕5號)有關安全生產警示、約談、考核、掛牌督辦、重點關注、責任追究、“一票否決”、“黑名單”等制度。專項整治期間,對發生非法生產經營事故或發現非法生產經營行為未予有效制止的鄉鎮,對發生致人死亡非法生產經營事故或發現2處以上非法生產經營行為未予有效制止的縣(市、區),對發生死亡3人以上非法生產經營事故的設區市實施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三)加強跟蹤督導。各市、縣(市、區)要加強研判分析和信息歸集,及時發現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和不足,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省化工專項行動辦要持續跟蹤調度專項整治工作,強化對專項整治的督促考核,對因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造成底數不清、整治不力、取締不堅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問責,推動各項任務如期完成。
(四)形成工作合力。各市、縣(市、區)要注重突出鄉鎮、特別是村居(社區)熟悉情況的優勢,充分發揮負有監管職責部門的執法處罰、許可辦理等便利,統籌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有關部門依法作出取締、關閉、停產等行政決定的,要函告供電企業,以聯合執法的形式對非法企業采取限電、停電、斷電等措施,供電企業要積極配合參與。各市、縣(市、區)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要通過制發提醒、警示、問題線索移交、督辦函等方法,推動負有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嚴格落實安全監管職責,深化非法違法“小化工”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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